我于2012年在青岛市崂山区按揭了一套住房(二手房),当时也办理了房产证。今年8月房产证和借款合同不慎遗失。于是我去崂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咨询了补办房产证流程的问题。工作人员告诉我如果房子有按揭,作为抵押权人,需原借款银行出具同意补办房产证的证明方可办理挂失、登报最终补办房产证。我去找原借款银行进行交涉,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没有责任和义务出具该份证明,我丢失房产证不是他们造成的,补办房产证也与他们无关。
由于没有银行的证明,我的房产证便不能补办。
我想银行是否有义务出具该证明并协助我补办房产证?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?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? |